Tuesday, November 08, 2005

China overhauled its Company Law

China overhauled its Company Law
China overhauled its Company Law
www.chinanews.cn 2005-10-28 14:18:54

Chinanews, Beijing, Oct.27 (By Zhao Jianhua, Qi Bin) - An Jian, deputy director of the 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said today that the Company Law just approved through voting overhauled the prevailing company law and almost revised all clauses of the original one.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hel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n Jian said that the revised Company Law has perfecte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establishment and capital system of a company, reduced 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of a company and thus relaxed the threshold of establishment. In addition, it has expanded the coverage of property a shareholder is allowed to invest in a company.

What is noteworthy is that the updated Company Law has included "one-person" company, allowing one natural person or legal person to set up a one-person corporation. While regulating "one-person" companies, the law provides convenience to establishment of a company in terms of systems, thus being conducive to encouraging investment and venture, boos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xpanding employment.

Besides encouraging investment and venture, the revised Company Law has consummated the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especially small shareholders. For instance, with regard to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shareholders are permitted to check their companies' financial accounts. An Jian said that such amendments and supplements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protect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maintaining the enthusiasm of investors and strengthening their confidence.

According to An Jian, the amended Company Law has formulated necessary systems to prevent risks, ensure trading safety, safeguard corporate creditors' interests and maintain social economic order. With the practice and deepening reform, China will further revise the Company Law to adapt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eet requirements of perfection.

NPC Revises Securities Law, Company Law

NPC Revises Securities Law, Company Law
NPC Revises Securities Law, Company Law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made the second revision of China's Securities Law and Company Law yesterday. The draft laws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top legislators for further deliberations soon.

The revised draft of the Securities Law made many amendments to the old version,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uly 1, 1999.

The new draft empowers the market watchdog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giving it more rights to efficiently supervise the country's stock market.

CSRC can freeze or seal up an individual or corporate bank account when necessary because illegal activities in the stock market are always characterized by the quick capital transfer and can lead to serious social repercussions.

On the other hand, the draft also makes some restrictions on CSRC to guarantee the fair use of its new rights. The draft law said it needs the approval of the regulator's chief in charge when freezing or closing down a bank account. Moreover, at least two investigators should be appointed to make the investigation.

The committee said the Securities Law does not cover securities derivatives such as warrants and option. The State Council will soon issue a regulation on the issuance and trading of securities derivatives.

When issuing corporate bonds (not including convertible bonds) to a certain group of investors rather than the public, the issuer does not have to appoint a sponsor, according to the draft law.

Specific provisions are also made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ecurities issuer, listed companies, and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when mak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s.

The draft law prohibited Securities consulting companies from using mass media agencies or other means to spread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to investors. The consultants have to compensate investors if they spread false information.

Meanwhile,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lso made revisions to the Company Law.

The revisions were made to prevent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listed companies from misusing their rights and hurting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 investors.

A listed company must appoint several internal supervisors or establish a board of supervisors, but does not have to designate an independent board of director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Company Law,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a joint stock company should be at least 10 million yuan (US$1.2 million). The draft law lowered the threshold to 5 million yuan (US$ 617,000) to encourage the establish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n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mployment.

Moreover, the draft stated that when a company would have serious problems and its operation would suffer greater losses for its shareholders, the shareholder could apply to the court for the breakup of the company as long as it gets the nod from a certain number of shareholders representing at least 10 per cent of the company's voting shares.

(China Daily August 24, 2005)

People's Daily Online -- China makes drastic modifications on corporate law

People's Daily Online -- China makes drastic modifications on corporate law
China makes drastic modifications on corporate law

On Oct. 27,2005, the amendment of the Corporate Law of China was adopted in majority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t its 18th session.

The existing Corporate Law of China was enacted on Dec. 29, 1993 and experienced minor revisions in 1999 and 2004. It has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building moder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mprov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or the 11 years.

Howev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calls for more adaptations of the law to address issues such as the too high incorporation requirements, and loophol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shareholders (especially those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and definition of obligations of chairmen, councilors and top executives of companies.


Business startups encouraged

The introduction of one-person company has aroused broad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the new amendment. Huang Jianchu, an official for the economic law with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xplained that the amendment is designed to encourage investment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economic operation to boost the social wealth accumulation. There are also adjustments on corporate system.

Concerns were raised in the reviewing process that the time for one-person company was not ripe, or it was difficult to monitor the assets of a one-person company.

The revised article of the law provides that a person is allowed to incorporate one limited company with a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of 100,000 yuan which is collected at a one-off payment.

The shareholder of a one-person company is supposed to shoulder the joint liability for the company's debts if he/she fails to prove that the company's assets is independent from his/her private assets.

The revised law also lower 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other limited companies to 30,000 yuan and cut the threshold of joint stock companies down to 5 million yuan from 10 million yuan.

The law makes more financing options possible and specifies the way of funding, as well as raises the ratio of intangible assets.


Better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revised law perfect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urther improv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The amendment defines a company as a corporate legal entity which has independent corporate assets, enjoys legitimate property rights and is liable for debts.

Shareholders' meeting is the power organ of a company and performs its duties in line with the law which gives it a specific role in the company. The law also states clear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ment, and the supervisory councils, as well as how they function.

Either a board chairman, an executive board director or a manager can be appointed as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a company by shareholders or shareholders' meeting. Dividends distribution among shareholders can be included into corporate charters for limited companies. If the corporate charter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law on these issues, the charter prevail.

Independent board directors are required for listed companies. Board directors, supervisory councilors and senior executives have a bigger role to play than before, which also means they ar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harm they cause to the company.

Protecting small and mid-sized shareholders and employees

Practically, accounting books are in hands of very few shareholders who are directly involved in business operation and it is difficult for other shareholders to get an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mpany.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small and mid-sized shareholders who do not run the business, the revised law entitles shareholders to check books. Shareholders can resort to the court in case the company refuses the checking application.

Shareholders who cause any losses to the company or other shareholders as a result of rights abuses have to pay for what they have done. In the mean time, shareholders can seek buying stakes if they do not receive dividends for five consecutive years.

Labor unions should be in place and function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A labor union, on behalf of employees, signs collective contracts with a company on salaries, welfare, insurance and working safety issues. There are also regulations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between the employer and the employed.

By People's Daily Online

Monday, November 0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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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本网记者 吴坤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增加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逐渐趋于宽松。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法国已经废除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新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修改理由: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9.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


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原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原公司法修订草案考虑到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只作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则性规定。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迄今为止,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这项制度应当继续实行并加以完善。为此,最终通过的法律将原草案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中的“可以”删去,变成“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这样,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一条规定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条款。

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

  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法:删去上述规定。
  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原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新法: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增加理由: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15.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6.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如法国、德国、韩国等。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太一致,各国做法也不统一,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放开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17.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原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法: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改理由:公司法修改中应加强公司对企业的民主管理,保护职工权益,更充分地体现我国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18.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理由: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增加理由: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20.职工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受偿

  原法:公司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
  新法: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修改理由:公司正常清算时,对依法应当交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与职工工资一样,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俊海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对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意义重大。

一、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

  受大陆法系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1993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与50万元不等;股份公司为1000万元人民币。该制度的缺陷是:(1)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过高,导致公司设立门槛较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2)注册资本一次缴足也易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3)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的不同产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作为回应,新《公司法》第26条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而是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较大数额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于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但需指出的是,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至少为3万元,并非一些媒体报道的“首付6000元即可开公司”。
  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奢侈品和专利品。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新《公司法》第81条果断地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此以来,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新《公司法》还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壮大了公司的资本实力。旧《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是否应当允许第六种乃至第七种出资方式,例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语焉不详,实践中极易发生纠纷。最常见也最保守的态度就是不允许第六种出资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物质形态和产权形态的表现形式更是五彩缤纷,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五种出资方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为此,新《公司法》第27条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此举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出资方式的扩大与其说是危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如说是强化了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信用,最终造福广大债权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在诸多的出资形式中,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就废除了旧《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20%的旧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有利于鼓励高科技公司的健康成长。


二、新《公司法》是一部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

  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道,扭转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套立法的传统思路,改为按投资者责任性质与企业组织形式立法,从而开创了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的先河。遗憾的是,旧《公司法》在坚持股东平等原则方面并不彻底,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立法缺陷。例如,该法第75条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少于5人,甚至是1人。虽然募集设立的结果是吸收了许多公众股东,但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以至形成今天一股独大的局面。倘若时光倒流,该条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具备5名发起人,那么在上市公司胎动之时就可以实现股权的相对分散化,从而避免今天的股权高度集中带来的公司治理疑难杂症。又如,该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但涉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这显然是上市条件的不平等。
  上述计划经济的烙印明显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也构成了对非国有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公司法》与资本市场不仅要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将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上述的制度歧视一扫而光。此外,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像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因此,新《公司法》是一部平等型公司法、一般公司法、普通公司法,真正成了各类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纵横驰骋的普遍游戏规则。


三、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旧《公司法》的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管的太多。其实,现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帮助公司提高经营绩效。《公司法》不仅应当着眼于除弊,更要立足于兴利。除弊的立法使命很重要,但不能凌驾于兴利的立法使命之上。鉴于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本着相信市场和商人的智慧、对公司和股东友善的理念,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张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从规范形式上看,提高了民事规范、任意规范、促成规范、赋权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了强制规范,适度减少了禁止规范。
  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例如,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第16条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授权章程自由规定既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如,旧《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该限制严重妨碍了许多公司的投资业务拓展,在实践中颇受企业界批评。许多公司面临着营利前景甚好的投资项目望洋兴叹。不少商人对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比例的立法理由及其妥当性表示疑问。而且,该条规定看似天衣无缝,实则不然。不少铤而走险的公司违反该规定而开展转投资活动,但公司登记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必要的信息,致使这些公司仍能顺利通过年检。为了鼓励冷暖自知的公司大胆开展投资活动,新《公司法》第15条彻底废除了转投资限制。
  再如,旧《公司法》第41条和第177条第4项硬性要求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配股利立法态度毫无变通余地。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公司章程中一人一票的股东会表决方式、股东自愿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合法性亦存在不同认识,严重破坏了股东的投资预期和契约自由精神。新《公司法》将上述规定由强制规范转为倡导性规范。具体说来,第35条明确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167条第4款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基于公司的人合性约定,股东之间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此外,为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增强公司的竞争力,顺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新《公司法》废除了法定公益金制度。


四、新《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不但兴利功能凸显,而且防弊除弊功能更加周密。例如,新《公司法》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方便企业和公民投资创业,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另一方面,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作为“前端控制”模式预先保护债权人的功能客观上遭到削弱。为缓解注册资本门槛下调引发的债权人保护危机,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对债权人保护采取“后端控制”(事后救济)的立法新思维。
  又如,转投资限制的放宽客观上会带来股东与债权人保护的新挑战。例如,公司转投资政策的自由化有可能带来相互持股现象,以及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狼狈为奸、滥用控制权与关联交易的现象;债务人公司为恶意逃避债务,有可能把优质的方便执行的资产投资于不良公司,从而换回不良股权,从而迫使债权人在不良债权与不良股权作出艰难选择。因此,新《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之道和替代性、配套性、支持性的制度安排,如强化公司高管人员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
  再如,新《公司法》在顺应民意规定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为更好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设计了多项防弊措施:(1)比股东多元公司更高的注册资本门槛(10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2)“计划生育”政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名称披露要求。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4)特别股东决策要求。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法定强制审计。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一大创新,也是我国对国际公司法的一大贡献。
  为维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还注重运用信息披露手段保护交易安全。例如,该法第6条第3款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165条要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当然,广大债权人亦应转变过分依赖公司注册资本的固有观念,重视运用知情权、担保手段和其他契约手段实现自我保护。


五、新《公司法》是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但旧《公司法》对股东权的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为了振作股东的投资信心,新《公司法》牢记强化股东权保护的首要立法宗旨,不仅在总则中的第4条重申了股东的常见权利,而且将股东权保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既强调保护股东的自益权(财产权利),也强调保护股东的共益权(监督与控制权利);既重视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也重视程序法律规范的完善;既囊括股东身份取得后的权利保护问题,也覆盖股东身份取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既覆盖了公司正常存续过程中的股东保护问题,也要照顾到公司购并重组时的保护问题。
  就股东自益权而言,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保护股东知情权等于抓住了股东权保护的牛鼻子。但根据1993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财务会计报告又易造假,股东查阅上述文件并无实益。而对股东最有意义的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则无法查阅。为此,新《公司法》的规定意义重大。第72条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有弹性。第75条首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例如,倘若发生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反对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76条明确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就股东共益权而言,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权、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四两拨千斤”的股东累积投票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董事会或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其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控制股东多能自我保护,强化股东权保护的重心乃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尤其是闭锁性公司中的小股东。新《公司法》通过严密而有效的制度设计,有望使进退维谷的小股东得以通过行使知情权、分红权、转股权、退股权和解散公司诉权等方式与控制股东一道分享股东投资的成果。当然,新《公司法》规定的救济途径由缓到急,依次相随。法院应通过释明权之行使,告知受害股东寻求个案中的最佳救济方式。


六、新《公司法》是一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

  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既相互对立,又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上的社会责任。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虽然美国诸州的公司法中有许多保护和增进公司股东之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条款,但大多限于在公司董事会面临敌意收购的威胁时,授权或者要求董事会为了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虽然德国的《共同决定法》等相关法律中设有职工监事制度,但在其《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总则中缺乏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
  新《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就职工监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因此,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的适用与解释应当始终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应当授权董事会决策(包括制定反收购措施)时考虑并增进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又如,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念,公司维持原则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法院在公司解散诉讼、公司破产诉讼、公司设立无效诉讼中要尽量维持公司的生命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对于可解散、也可不解散的公司,坚决不予解散;对于可破产清算、也可实行破产重整的公司,坚决予以破产重组;对于可确认无效、也可采取瑕疵补救措施确认公司有效的公司,坚决采取瑕疵补救措施。

七、新《公司法》是一部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立法技术更加成熟。新《公司法》在谋篇布局上,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例如,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新《公司法》专设第3章予以规定。为彻底解决公司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又在第6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针对一人公司制度的特殊问题,新《公司法》在第2章专辟第3节作了专门规定。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在第4章第5节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中的特殊类型,新《公司法》将国有独资公司一节置于一人公司之后。这样,当国有独资公司规定出现漏洞时可以补充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新《公司法》还将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置于《证券法》中予以规定,实现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机协调,亦值肯定。
  从微观看,新《公司法》的法律规范更加严谨、周延,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弥补了旧《公司法》“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缺憾。例如,新《公司法》第22条区分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议的不同瑕疵,并据此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确认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针对公司现实生活中多数董事要求罢免董事长、而董事长拒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情况,新《公司法》第41条和第48条规定副董事长可以迳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为彻底克服小股东代表公司状告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法律障碍,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此外,新《公司法》还首次在附则中增加了定义条款。足见立法者已经开始强化立法技术的精品意识。
  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不仅表现在公司法自身的细密规定,而且表现在公司法预先规定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制度接口”。“制度接口”密切衔接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确保公司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制度接口”的重要意义宛如开发商向消费者交付的毛坯房中的电线接口、电话线接口、有线电视线接口。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就是一例。法院如何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呢?这需要判例的积累、法理的阐释和司法解释的引导。
  总之,新《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主流公司制度文明接轨的平等型、自治型、可诉型、统一型、和谐型、服务型的现代化公司法。由于此次修改仓促,而《公司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致使此次修改难免带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虽然此次出台的《公司法》不可能成为完美的公司法,但毕竟是一部同时充满理论创新勇气和现实主义色彩的公司法。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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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0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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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平被捕 熊猫移动危机三大“悬疑”



2005年08月05日10:03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7月28日,熊猫手机前掌门人马志平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批捕。这是南京熊猫危机发生以来,第一位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熊猫移动公司高层人士。综合迹象显示,随着马志平的被捕,熊猫危机三大悬疑将有望进一步破解。

  十多亿元的财务黑洞如何酿成?

  2002年2月,为做大熊猫手机产业,上市公司熊猫股份公司(下称“熊猫股份”)与马志平分别出资51%和49%,组建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熊猫移动”),马志平任总经理。与此同时,马志平个人拥有90%股权的江苏天创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天创”)成为熊猫移动手机产品的全国总经销。在此后的3年里,熊猫移动成为实现总销售收入55亿元的产业平台。时至2004年底,熊猫危机全面爆发。

  据上市公司熊猫股份的公报披露,截至2004年6月末,为熊猫股份提供着八成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的熊猫移动,其维系于江苏天创还款清偿能力的资金风险,一度高达17.07亿元。其中包括:江苏天创尚未清还的借款6.88亿元;拖欠的货款5.94亿元;应付票据1.15亿元等。

  然而据南京市政府有关人士介绍,警方调查发现,至2004年末,江苏天创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存货所剩无几,熊猫移动有望追回的资金仅2亿元左右。

  熊猫移动的巨额财务黑洞是如何酿成的?

  熊猫集团管理层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集团在与马志平及其江苏天创的合作中监管不力,大量资金被马志平挪用;而马志平之所以得手,最主要的原因是马志平以身兼熊猫移动投资人、总经理和江苏天创董事长的三重身份,突破了老牌国企的监管屏障。

  据熊猫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新任熊猫移动董事长周振宇反映,熊猫移动与江苏天创两家公司的经营班子高度重合,这使两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陷入了“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的混乱状况,两公司仅在财务概念、公司账号上有所区别,当资金到达熊猫移动以后,即被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马志平控制。

  熊猫集团表示,马志平在熊猫移动的日常管理中,把股东身份和总经理身份混为一谈,他总觉得公司也有他的股份,所以做了很多私自调度资金、违规提供担保等理应向董事会汇报却没有汇报的事,在董事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个人所有的江苏天创提供了巨额借款和违规担保。

  马志平的有关代理人则反映,是集中时段内的“三症并发”将“熊猫”拖入了窘境。

  据这位代理人介绍,2002年2月,为马志平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某证券公司发生危机、没钱还账,将市值约2.9亿元的股票转给了马志平。由于当时信贷政策较为宽松,为救出这一笔被股市套牢的资金,江苏天创向银行融资、并打款约5.04亿元到马志平的“新时空投资”等公司,投资股票经营。这些资金调度集中发生在2003年3月和6月,当时,江苏天创未向熊猫移动借一分钱。

  2004年5月前后,熊猫移动与江苏天创三症并发:一是自主研发的X70款熊猫手机,本应4月10日上市,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直至8月下旬才开始上市。而生产该款手机的全部原材料采购已于4月10日以前全部完成,占用3.7亿元资金达半年以上。

  二是银根紧缩。5月-8月银行大量催收江苏天创贷款;而此时江苏天创的资金仍被股市套牢。江苏天创转而向熊猫移动求助。经熊猫移动董事会研究同意,熊猫移动向江苏天创提供借款,用于江苏天创向银行还贷。这一时期,江苏天创共向银行还贷4.3亿元,基本是靠熊猫移动提供的借款。

  三是在发生上述资金问题后,马志平于2004年8月,集中抛售其所持股票,仅收回资金2.6亿元,损失约5亿元。

  这位代理人说,上述情节均有资金往来账目、银行还贷记录、股市交易记录、以及熊猫移动《董事会决议》等材料证实。

  是马志平挪用资金,还是董事会集体决策?

  熊猫危机的最大悬疑在于:熊猫移动巨额资金是怎样流入江苏天创的?究竟是马志平私自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还是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结果?

  熊猫集团在2004年底的一份专题“报告”中称:“由于我们在与马志平及其天创公司合作中监管控制不力,大量资金被马志平挪用”,“马志平擅自扩大融资规模”,“私自用熊猫移动为天创公司的贷款担保”。

  2005年初,时任熊猫集团兼熊猫股份董事长李安建(熊猫移动前任董事长)、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周振宇(熊猫移动现任董事长)、集团总会计师刘爱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熊猫移动为江苏天创提供违规担保,并向江苏天创提供发生额高达十多亿元的资金,均未通过熊猫移动董事会,董事会均不知情,都是马志平利用担任熊猫移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行事的个人行为。

  然而,记者日前看到的6份熊猫移动的《董事会决议》表明,熊猫移动为江苏天创提供的贷款担保,至2005年年初仍在期内的为4.6亿元。其中6笔、合计2.6亿元的贷款担保,是经熊猫移动董事会研究同意的,《董事会决议》均盖有熊猫移动公章,并有“熊猫”方董事会成员李安建、邓伟明、吴六林、周振宇等人签名;

  另外一笔江苏天创于2003年9月在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办理的2亿元三年期贷款,是马志平以其个人拥有的5个公司股权做的质押担保(具体包括:马志平所持熊猫移动49%股权;所持江苏天创90%股权;以及他在长恒实业、中桥百合、上海易美所持股权),未提交熊猫移动董事会讨论,履行的是司法公证程序。

  记者看到的另外54份熊猫移动《董事会决议》表明,在2004年1月至11月间,熊猫移动向江苏天创提供资金54笔,资金发生额12.1亿元。经记者查看,这54份《董事会决议》,均盖有熊猫移动公章,并有“熊猫”方董事会成员李安建、邓伟明、吴六林、周振宇等人签名。

  据查,熊猫移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熊猫股份公司的李安建、邓伟明、朱立峰,和江苏天创的马志平、李新春等5人。此后“熊猫”方的董事会成员有所变动,熊猫集团的吴六林、周振宇2人先后进入熊猫移动公司董事会,但董事会代表比例一直为3比2,即由熊猫股份公司出3人、江苏天创出2人。

  两本账为什么算不平?

  据熊猫股份的上市公司公报披露,截至2004年6月末,江苏天创共拖欠熊猫移动款额13.97亿元。2005年初,熊猫移动被从上市公司中剥离,因此于4月29日公布的熊猫股份2004年年报未再披露熊猫移动进一步的债务情况。

  熊猫集团公司在那份专题“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是:“目前(2004年底)天创公司拖欠熊猫移动应收款项16.8亿元。”

  然而记者此前却看到了大相径庭的另一本账:

  一是江苏天创的账册显示,截至2004年12月末,江苏天创对熊猫移动的应付款项为13.04亿元,其中货款7.41亿元;其他应付款(借款)5.63亿元。

  与此同时,熊猫移动三年累计欠江苏天创“调价价保款”、“销售奖励款”合计5.24亿元;广告费7800万元;多开发票、多付货款约1.2亿元;三项合计达7.22亿元。

  二是截至2004年末,江苏天创的库存熊猫手机目前为14.1万台,价值约1.41亿元。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两家公司签订的货款回笼期限为三个月,而当时库存的价值1.41亿元的手机货款一旦回笼,江苏天创对熊猫移动的应付款项就减为11.63亿元;再以熊猫移动欠江苏天创的7.22亿元款项相抵冲,江苏天创实际欠熊猫移动的款项仅为4.4亿元。

  记者发现,这一数字与熊猫股份上市公司公报披露的江苏天创欠款13.97亿元、以及熊猫集团在专题“报告”披露的江苏天创欠款16.8亿元有极大的出入。

  熊猫方与江苏天创方两本账为什么算不平?据有关人士介绍,根本原因在于有关方面对熊猫移动所欠江苏天创的巨额款项“忽略未计”。“我们双方是合作关系,怎么可能只有单向的债务?”江苏天创一位人士说。

  据介绍,“调价价保款”是指熊猫移动应向江苏天创支付的“库存产品因价格下调而产生的价格补偿”。记者看到,熊猫移动三年来的“价保批准表”分三大本,总计有34次、85笔。“价保批准表”均盖有“熊猫移动公司销售部”公章,并有熊猫股份派驻熊猫移动的财务部经理孙华的签名。

  据反映,按双方约定,熊猫手机的品牌宣传、广告投放费用应由熊猫移动承担。但为降低成本,熊猫移动让江苏天创为其垫付了7800万元的广告费。为了做大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江苏天创还向熊猫移动多支付货款、并开具销售发票约1.2亿元。江苏天创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为了熊猫的账面漂亮,业绩突出,天创公司简直成了他们的垃圾箱,他们不能出、不想出的成本,都由天创出;他们不能做、不想做的烂账都往天创的账上挂。到头来却只算我们欠他们的钱,两本账当然算不平。”

  2004年12月21日午夜,马志平、周振宇等三人正在位于南京市鼓楼附近的一个茶馆喝茶,马志平被南京警方带走,随后被警方监视居住。今年6月21日,南京警方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将其刑事拘留。37天后,南京市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围绕熊猫危机的是是非非、悬疑种种,终将一一破解。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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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0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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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被认为是当地经济支柱的企业经历不寻常的大股东更迭后每况愈下,现任董事长李红旗称,前高管利用上市公司疯狂贷款或恶意担保,使该公司可能形成5亿至6亿元债务
前董事长涉嫌造假逃匿 ST圣方悬赏20万追拿

乔晓会

2005年08月03日11:25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一家上市公司如何应对主要高管突然逃匿?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圣方,000620)的做法是现任高管层自掏腰包协助警方征集线索。

  7月13日下午5时许,一则警方悬赏征集线索公告悄然出现在某知名门户网站。该公告显示,ST圣方前董事长唐李于“2005年4月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逃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警方悬赏25万元向知情者征集举报线索。记者采访获悉,悬赏金中有20万元是ST圣方现任高管层自掏腰包。

  此公告迅速引起证券市场注意。

  悬赏25万元与多名前高管被拘

  ST圣方一刘姓人士透露,高管层之所以出资悬赏捉拿唐李,是因为唐李掌握着公司大量的不为他人所知的财务信息,公司急于找到他理清目前混乱的财务状况。

  8月1日下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警方一位葛姓警察表示,从7月13日悬赏以来抓捕唐李的工作还在进行,到目前还没有关于唐李的具体下落。

  牡丹江市经侦科杜警官透露,对于上市公司ST圣方的问题,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经专门组成几十人的1·21专案组,进驻上市公司进行调查。

  据悉,该专案组由牡丹江市委书记马晓林督办,市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赵金成亲自挂帅。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在ST圣方案中,已有多名前高管及相关人员被拘。今年1月,早在专案组成立之前,ST圣方另一前董事长荣英林被警方带走,此人是牡丹江石化集团将ST圣方股权转让给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圣方”)的直接推动者。

  专案组成立后,在今年3月拘留了ST圣方的实际控制人、西安圣方总经理、北京圣方通用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圣方”)董事长刘晓卫。随后ST圣方办公室主任杨新平、财务总监李辉、董事长杜焰生、资产评估师乔某、审计师刘某等先后被捕。

  虽有上述多名高管被捕,但掌握ST圣方大量财务资料的关键人物,前董事长唐李则仍旧没有下落。

  2005年5月31日,由ST圣方第二大股东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融国际”)提议召开的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召开,将第一大股东西安圣方推荐的8名高管悉数免职,选举了以中融国际董事、副董事长李红旗为董事长的新任高管集体。

  为了尽快将唐李捉拿归案,牡丹江市警方准备悬赏5万元捉拿唐李。ST圣方新高管层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决定由上市公司再追加悬赏20万元。

  ST圣方董事长李红旗表示,在公司目前困难时刻,为不增加公司负担,公司全体高管将用自己的资金支付20万元奖金,全体高管自愿每月拿出工资的30%用于支付上述悬赏奖金,直到扣发的工资总额达到20万元为止。

  据李红旗透露,经过初步的债务清理,公司发现从1999年11月上市公司重组后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刘晓卫、唐李等人便利用上市公司疯狂贷款或恶意为其关联公司或看起来毫无关联的公司提供担保,使上市公司可能形成了5亿至6亿元的债务。

  刘晓卫与大股东更迭

  ST圣方前身为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1993年5月经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准,由牡丹江石油化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集团)分立组建。主营业务为制造石油化工及橡胶产品。

  1996年6月10日,牡石化向社会公开募集2600万股人民币普通新股之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社会公众股为6600万股。随后经过一系列的配售、转增,到2000年6月27日,公司总股本增至3.116亿股。

  经过股本配售、转增变动之后,1999年第一大股东牡石化集团公司持有牡石化45.05%股份。到1999年底,牡石化总资产9.37亿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有5.3亿元,净利润为9553万元。

  据上述杜警官介绍,在经济尚不发达的牡丹江市,当时该企业以如此规模足以称得上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影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999年11月26日,经国家财政部及黑龙江人民政府批准,大股东牡石化集团将其持有的“牡石化”股本总额28%的国有法人股7271.3万股,以每股人民币2.88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西安圣方。双方于1999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牡石化”更名为“圣方科技”。

  股权转让后,西安圣方成为圣方科技第一大股东。西安圣方总经理刘晓卫就顺利当选圣方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刘晓卫持有北京圣方49%股权,是北京圣方第一大股东;北京圣方又持有西安圣方27.45%股权,是西安圣方第一大股东。由此,刘晓卫成为圣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牡丹江石化集团与西安圣方刚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开始了对圣方科技的资产重组,朝高科技产业方向转型。

  1999年11月28日,圣方科技即协议将所属的化工一厂、银溪化工厂、橡胶四厂、有机化工厂转让给西安圣方。上述资产转让价格为2.33亿元。

  1999年12月5日,圣方科技又收购西安圣方的固定资产、超能电器专有技术使用权。

  2001年,圣方科技的子公司、生产超能电器的西安圣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法缴纳400余万元的国税。另一子公司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涉讼银行贷款7154万元被法院查封;ST圣方也因拖欠银行1.4亿元资金被起诉。2001年公司利润也由2000年的盈利4529万元骤然亏损8153万元。

  至2002年底,圣方科技亏损4000余万元,公司由此戴帽“ST”。

  知情人士透露,到2003年初,自西安圣方进入ST圣方后所发展的高科技公司全部倒闭,同时为ST圣方带来了大量的贷款担保和银行负债。

  唐李与虚假的2004年年报

  唐李,1964年11月29日出生。2001年12月起,唐先后担任ST圣方董事、副董事长、总裁。2003年6月29日起至2005年2月,唐担任ST圣方董事长。

  “唐李为人霸道,善于玩弄权术,重利轻义。”在狱中的杜焰生在6月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对唐做如此评价。

  今年4月16日,ST圣方年报披露盈利217.5万元,每股收益不到1分钱。

  6月22日,ST圣方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对2004年年报进行了更正,2004年度净利润由原先披露的336.53万元更正为-1.03亿元,每股收益由0.007元更正为-0.33元。

  在这份更正年报中,对原来的主营业务成本、补提坏账准备、对外投资损失等十项财务数据做了重大会计更正。

  大量证据表明,2004年年报出现如此严重的虚假,与唐李的一手导演不无关系。

  据杜焰生回忆,为了制作2004年盈利的虚假年报,伪造资金流,杜焰生、唐李、赵春江经过商议,从炼油厂拿出2000万元汇票来到沈阳某银行,四次重复质押从银行贷出6800万元资金。

  随后将上述资金在特种润滑油厂、牡石化集团、ST圣方等数家公司账户之间转账,造成ST圣方盈利的假象后,上述资金则又回流到贷款银行。

  据悉,唐李在制作2004年年报时,就已和公司相关高管说好,一定要将2004年年报做成盈利,公司才能够摘帽。

  为了能够使虚假年报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唐李等高管还出资15000元将参与审计的刘某收买。

  目前已被拘留的会计人员刘某在狱中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在审计ST圣方2004年年报时,发现了公司虚增利润、合同不全等多项重大问题。但由于常务副总裁赵春江送给刘某15000元,刘某不但没有按规定追究上述财务疑问,还在2004年年报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杜焰生透露,“唐李一手控制几家公司。”从ST圣方提取大量资金转至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期间,唐李就从炼油厂转出了四笔款共1000多万元至其他公司。

  李红旗表示,唐李对上市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情况均十分了解,如能抓获唐李,定能对寻找公司的资产线索,查清公司混乱的账目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此,ST圣方在做出2004年财务更正后同时表示,“随案情的发展以及相关调查结果、财务资料的进一步完善,如财务数据存在其他错误公司将再进行调整。”

  如何健全上市公司高管约束机制

  从ST圣方1999年股权大股东易主至今近6年时间,ST圣方先前所接手大股东和新建的高科技项目已经全部倒闭,主要业务只有当初的石化工厂。

  可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但没有发展,反而担保诉讼缠身。今年6月底,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诉ST圣方、西安圣方、三亚宽频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传票下达,称2001年为ST圣方在银行贷款2亿元资金,已经由中科软件代还1.86亿元,但上述资金未得到ST圣方及西安圣方偿还。

  不过蹊跷的是,ST圣方称,该笔贷款在现有财务账目及报告上均没有体现,也没有找到相关合同及贷款文件。

  7月11日,ST圣方及西安圣方为深圳市中科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的3200万元贷款被银行起诉也得以公开。

  据李红旗透露的数字,到目前为止,ST圣方的债务约有5亿至6亿元之巨。

  该公司股价在2000年时,每股最高时达17.10元,目前已经跌至8月1日的每股收盘1.09元。从4月19日前若干高管被抓以来,该公司更是连续12个跌停,最低时每股跌破1元至0.96元。

  曾代理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认为,ST圣方的命运凸现了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对上市公司高管的有效约束机制。

  他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运作都应该负有监管看护责任,但目前遗憾的是,由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上述三方董事结构对公司运作发挥的监管作用有限。

  据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过程缺乏民主,董事长往往大权独揽,几乎所有议事程序皆由董事长或者大股东代表决定。ST圣方自西安圣方控制以来,就是历任董事长多兼任上市公司总裁,公司控制人和日常管理实际多为一人。

  此外,薛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很低,在董事会表决时多数不到场或由他人代为行使表决,“花瓶独董”现象很明显。而目前对于高管犯罪造成的损失也没有较好的惩罚机制和补偿机制,对高管的处罚金额又远远不能弥补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监管乏力。

  薛洪增设想,目前我国公司高管也可以设立职业责任险,由公司高管掏钱购买该险种,一旦发生高管责任问题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则可以动用该保险弥补损失。

  他认为,如果设立上述保险,ST圣方就可动用该保险资金悬赏捉拿唐李,不会出现现任高管自己掏钱的尴尬现象。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王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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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Times Singapore

August 4, 2005 Thursday

SECTION: SINGAPORE COMPANIES

LENGTH: 568 words

HEADLINE: NUS survey finds confidence shaken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here

BYLINE: Joyce Koh

BODY:
THERE is lower confidence among listed companies that minority investors' interests are adequately protected or that market malpractices are not a significant problem in Singapore.

A study conducted during the rash of corporate scandals this year also showed that the majority of respondents felt most companies here could be doing more to beef up corporate governance. But ironically, almost 40 per cent of them said they do not have a system of identifying and managing risks.

The survey -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Survey of Listed Companies in Singapore (2005) - was conducted by a unit of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NUS) Business School and commissioned by Jardine Lloyd Thompson (JLT).

The study was carried out from March to May this year and had 78 valid responses from senior executives of listed companies.

Certainly, the past year has witnessed many corporate governance woes. Shareholders of high-flying stocks like China Aviation Oil, Citiraya and Accord Customer Care Solutions were left ruing their investments amid police probes of misleadi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The increased concerns are expected given the recent corporate scandals,' said Mak Yuen Teen, co-director of NUS'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Centre.

He added: 'Singapore has a well-deserved, hard-earned reputation as a country where the rule of law, ethics and integrity are taken very seriously. This reputation, once lost, is hard to regain as some countries have discovered to their cost.'

Tony Mitchell, managing director for financial solutions for JLT Asia, said: 'It is, however, important not to over-react to the survey results, as Singapore continues to top corporate governance polls and surveys in Asia.'

Encouragingly, almost 70 per cent of respondents from the survey said they have reviewed their risk management functions as a result of these recent trading and fraud losses.

A majority, however, felt that regulators here had a part to play in improv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by giving incentives such as listing fee or audit fee discounts to companies which score high in good governance.

Reflecting current concerns, the top two reasons where claims may arise against directors and officers are fraud and inaccurate and misleading disclosur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What is more, respondents expect claims against its directors and officers to be a rising problem in the future.

Mr Mitchell pointed out that after the right checks and balances have been put in place in the firm, the next step is to 'institute a comprehensive D&O (directors and officers) insurance programme to cover against the residual risk of liability claims against directors'.

More than 80 per cent of respondents saw D&O liability insurance as essential to a listed company's insurance programme, and about 75 per cent of them felt this sort of insurance would help attract and retain experienced directors.

In a separate survey by JLT, about 80 per cent of insurers assessed that the level of D&O risk in Singapore has risen over the last 12-18 months. This has led to insurers cutting the scope of policy coverage.

In the NUS study, about a third of respondents said the company was the major source of potential claims, while there was an increase in respondents who felt claims from minority shareholders were of high or very high concern.

LOAD-DATE: August 3, 2005

Sunday, July 31, 2005

???-??-?????????????????????

???-??-?????????????????????财政部抽查发现多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2005年07月29日08:33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财政部处罚一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 扬)财政部昨日公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一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及相关专员办依法对8户上市公司、8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3名注册会计师做出了处理处罚。

  2004年,财政部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5家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13家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重点检查,并抽查了55户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抽查发现,10户上市公司为粉饰业绩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也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收集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避免连续亏损等问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及相关专员办依法对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撤销,对浙江光大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经营业务,对华寅、天津瑞泰、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责令普华永道中天、岳华、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证书1人,暂停执业6人,警告16人。此外,还将4家会计师事务所移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将牡丹江北龙股份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被处理处罚的上市公司日前已全部按要求缴纳罚款、调整账务,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解除了2户上市公司客户的审计聘约。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检查暴露的问题,对所有上市公司客户的审计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严格的轮换制度,要求项目经理和审计合伙人全程跟踪审计现场。 他指出,今后财政部门将重点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行政监督,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辐射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形成会计监管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注册会计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侯立明)

Thursday, July 2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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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严义明:枪挑科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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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3:40 《法人》

  以小股东身份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使上海律师严义明成为“科龙案”的一个核心人物。作为科龙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言人,他想得到的是什么?

  文/严悦

  7月12日,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作为持有100股科龙电器的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报及新浪网向科龙电器全体股东征集提议权及投票权,提议召开科龙电器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公司包括董事长顾雏军在内的三名非独立董事及三位独立董事,同时提议选举严义明、林炳昌、朱德峰等三人为科龙电器新的独立董事。

  科龙事变

  从7月12日开始,科龙电器原本已悬于一发的紧张局面再次急走直下。7月14日,科龙电器(000921)发布公告,称由于今年5、6月份的销售较去年同期减少50%以上,今年上半年公司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当晚,公司发布停牌公告,称由于将披露对股价敏感资料信息,7月15日全天将停牌,并在资料公布以后恢复交易。之后在16日,科龙发布公告称当日继续全天停牌。

  7月19日,公司公告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已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7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此外还将冻结公司所持华意压缩(000404)22.73%的股份。同日,公司披露在发布停牌公告时所谓的敏感事项,其股票同时恢复交易。披露的内容是,因遭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讼,公司近1.4亿元资产被查封冻结。

  原本以为由于首尝以小股东身份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成为科龙案件另一位核心人物的严义明一定也随着科龙的这一系列变故处于非常状态,但他的律师事务所里却是一片宁静。一切如常运转,科龙掀起的巨大波澜似乎并未波及于此。如严义明所描述的,到目前为止一切进行顺利,整个团队没有遇到什么压力,工作环境尚属宽松明朗。他并不认为市场对于科龙的极高关注度会影响使之成为事务所的全部,“做不做科龙的案子我们都一样要工作,现在只是多了一件事情,仅此而已。”

  抛“科龙”砖引“独董”玉

  严义明关注到科龙是在2004年下半年“郎顾之争”时。8月份,郎咸平在上海一家电视台指出格林柯尔有很多不当收购行为,并且没有理会格林柯尔发出的律师警告函,将《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的长文直接在国内门户网站上公布。当时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于是在8月16日正式以“诽谤罪”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这便是后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郎顾之争”亦称“郎顾之讼”。

  这么些年来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严义明基本都不收费,他的目标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形成影响使证券市场变得更透明和公正。“如果能达到这个目标,自己做些贡献和努力也是应该的。既然现在自己能够做到衣食无忧,那么也有条件去从事另外的一些工作。我觉得一个人的追求目标不应该是衣食无忧而已。”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于今年5月1日开张,其开张、运作的成本都由他自己承担。目前连带工资房租,大约每年在100-150万。“做不做这个事情总是有这笔开销的。现在还都在我的承受范围之内。”

  在一般情况下,征集股东的投票权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就总体来看中国证券市场,股权的集中度太大,“一股独大”。通常在国有企业里,股权平均集中度在60-70%之间。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严义明认为把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作为市场来做不具备很大现实性。“我对这有很清醒的认识。”但是比较偶然地,科龙的股权分散性较大,大股东占有26.43%,其他香港H股占有46%左右,大陆占有20%左右。“所以它的可操作性比较大。”他十分强调此项案件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抛砖引玉的作用。这本身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也会起到基石性作用。

  在严义明提议的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林炳昌是一名香港律师。因考虑科龙在香港有H股,有一名香港律师配合会比较顺利,加之林炳昌曾做过廉政公署高级调查员,遂被严义明列为合适人选。而他与朱德峰的结识存在着小小的戏剧化因素。当时他在港泰大厦办公,一次下楼吃饭时被在隔壁大厦上班的朱德峰认出,这就是在电视上经常出现的严律师。两人的话题从证券市场谈到中小投资者保护,他发现朱律师对此既专业又热心。因各方面没有太大的冲突,3人就此结成同盟。

  与此同时,严义明的家人和朋友都很支持他的工作。“我的朋友是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他们对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都有危机感,支持并且鼓励我去做一些事情。”他的脸上写着欣慰。“我们也不会因为科龙这个案子本身的成败而停止这方面工作。今后仍然会花很大的精力去致力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成败。”

  从“迷失”中走出

  “我的职业规划也是一直有变动,实事求是说。”严义明并不以这样的“变动”自豪,谈起时夹杂了些许无奈。进入行业初始,他希望自己成为成功的律师,而当时对“成功”的理解就是创收大。这也正是为什么他会在积累两年律师经验之后,转而找到日本律所合作受理涉外案件。“有一段时间只做涉外,创收也就提升得很快。”似乎可以达到自己原来定义的“成功”时,他萌生了一个想法,觉得作为律师不应该只顾创收,否则还不如去做生意。“律师具有从职业产生的社会责任,何况我在证券市场也被骗过,所以意识到应该为证券市场的公正和法制的建立做一点事情。”

  严义明一直认为,所有学过法律的人,在内心深处都有为实现基本的社会正义、公平公正,从不同角度和程度去做贡献的理想。他去日本时看见日本律师协会的机关杂志名字就是《自由与正义》。日本对于律师的定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在律师生涯进行到1996年时,他也曾一度“迷失”??他自己这么称呼那半年,他放弃了律师职业。

  1990年代中期,法院改革,经济庭法官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其收入也和办案量、办案金额挂钩。由此法官就找律师介绍案子。他骤然感觉这纯粹是做生意,还不如自己下海。当时伊藤忠商社为旗下一个合资企业的筹备组招收工作人员,他就去应聘,当上了筹备组负责人。“可是还是不死心。”他笑笑。一面在筹备组工作,一面仍然关注着司法界的动态。过了不久,法院改革得到纠正,他通过重新审视又坚定了原来的信念。半年之后离开伊藤忠,回到原来的律所。“经过那次迷茫以后就很坚定,希望以后不会再发生了。如果仅仅为了赚钱不如学做生意。做了律师还放弃自己的职业,心里就是说不出的难受。”

  困难和压力都存在,这更使他现在做的一切显得珍贵而有意义。“我始终认为,正义的伸张,公正的实现,这是毫无疑问的。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有人会承受压力,甚至为此付出一定代价。如果需要我来承担,那么我有这个思想准备。我做了这个事情,不能退缩了就把事情推卸到没做的人身上。”

  每次离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时,严义明都觉得内心获得真正的平静。只有正义得不到伸张才会让他激动。42岁的他,现在每天仍然工作不少于12小时。“在看得见的将来我还会如此努力。但是10年以后我也无法预知,很可能市场已趋完善,就不需要我去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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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50728/13401843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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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严义明挑战顾雏军 让独董真正独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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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独立董事制度推出已经四年,一直争议不断,日前科龙电器独立董事辞职,以及严义明律师自荐独董,希望掀起一场独董的独立运动,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独董制成败得失的关注和反思。独立董事制度是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引进的公司制度,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目前也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对独董制运行中所暴露的问题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并能够查漏补缺,将有助于更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邓聿文:独董不独在于食洋不化

  科龙电器三位天价独董的集体辞职,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再次关注和思考。此前,先后发生过郑百文独董陆家豪因未履行职责被证监会处罚10万元,伊利罢免独董俞伯伟,以及魏杰请辞新疆屯河独董职务等事件。从已有的独董事件来看,不管是独董自己主动请辞,还是被上市公司罢免,一般都意味着公司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比如,科龙电器近期就遭遇到了连连停牌、资金困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多重危机。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独董一般都选择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辞职?为什么他们就不能和公司共患难?这反映了独董和上市公司之间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我们先看一个调查。在目前沪深证交所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中,基本上配备了独董,总人数达到近4000名,平均每家公司3名以上。但是调查表明,约有5%的独董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董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是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相当多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相应地,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董基本没用。

  这基本上反映了独董的现状,显然,独董制度并没有起到证监会当初引入该制度时所设想的制约董事会的作用。科龙电器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尽管三位独董提出了言之凿凿的辞职理由,但其在紧要关头溜之大吉的行为,依然使人们不能排除其借辞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因为三位独董的专业能力尤其是财务知识令人侧目,三位独董中,两位2001年底已经就职,另一位2003年5月就职。也就是说,最短的任期已满两年,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缺乏了解的问题。三位独董没有尽职表现在:对由郎咸平指证顾雏军操纵科龙业绩而实施的并购合法性至今没有表态;近两年对于备受争议的科龙和格林科尔的关联交易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在证监会调查之后依然故我;长期不参加董事会,即使对于至关重要的讨论2004年亏损年报的董事会也未到场参与。所以,对于三位独董辞职的原因,不但科龙电器并不认同,就是在业界,也强烈地质疑三位独董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所谓独董,其价值就体现在独立上。独立于谁?当然是独立于大股东以及大股东的代表董事。但如果它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在防止上市公司违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无所作为,甚至沦为大股东的帮凶,那真是独董制度的悲哀。独董制度之所以在引入中国以来一直无法摆脱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食洋不化。因为独立董事的作用能否实现,不仅与公司治理基础(如公司股权结构),而且与独董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有关。

  首先,中外建立独董制度的公司股权结构并不相同。独董原是英美法系下公司治理的产物。美国独董制度的设计是以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为前提的,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全体所有者的代表,他们通过参与决策和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且60%的股权并不流通。控股股东实际操纵和控制着董事会,并存在左右公司决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所以,中国引入独董制度是为了防止管理层欺诈,维护中小股东而非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也就是说,引入独董制度的基础股权结构的不同,决定了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从而将影响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能否实现。

  其次,中外公司治理的原有结构也不相同。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是董事会一元制,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董事会、监事会二元制。在二元制下,控制权与监督权被有效分开,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与制约,所以从理论上讲,设立独立董事已经没有必要。现在将两种原本不同渊源的制度设计人为地糅合在一起,由于其结果和功能有所不同,某些部分甚至可能发生尖锐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再次,中国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与其应起的作用相悖。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由董事会确定,而董事会又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若由大股东来选拔制约其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其结果只能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

  综上所述,由于设立独立董事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明确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即使不情愿,也必须服从证监会的规定;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掌握着独立董事的聘用决定权,因此,上市公司选择什么样的独立董事,取决于它对独立董事的目标要求。在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较普遍和严重的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下,上市公司显然是不希望独立董事对公司行为过多地干涉和监督的,因此,上市公司会努力地在市场上寻找那些愿意接受其合作要求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而从市场看,由于相对于上市公司的需求,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专家几乎是无限供给的,因此,上市公司总能从中找到符合其合作要求的专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愿意与上市公司配合的受聘者才能得到上市公司的聘用。退而言之,即便上市公司上当,聘请了一些坚持原则,坚守独立董事职责的外部董事,聘用也只会发生一次,因为,该独立董事将在下一期中很快被解聘。所以,市场博弈的结果是:一切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独立董事都将被出清。从独立董事的角度看,由于履行职责需要付出机会成本和冲突成本,因此,在主观上,大多数受聘者也是倾向于与上市公司合作的。当然,如果独立董事因任职期间的不称职行为被查出,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独立董事因不作为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基本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因此,在缺乏制度约束的现实背景下,独立董事在行动上必然会选择不作为,不监督。

  明确了独董不独的原因,我们就可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关键是如何从制度设计上下功夫,完善各项相关的规则和制度,使之确实能够在我国特殊的现实环境下行之有效。它包括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和定位,独立董事由谁来提名、如何产生,如何保证独立董事有真正的权力,以及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等。

  孙磊:独董的市场监督与责任心

  严义明向顾雏军为首的科龙电器董事会发起了挑战。从法律的角度观察,他的行动只是一名股东在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严义明以股东身份做出的合法、正常举动居然在国内证券市场具有首创性并引得万众瞩目,这表明我国股市还缺乏来自于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上市公司质量不佳其实就与此密切相关。

  科龙电器现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均不低于三年,他们经历了近年科龙业绩忽上忽下的全过程,顾雏军很多决定科龙命运的决策都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依公开披露的个人履历来看,三位独董都曾在成熟市场的上市公司担任过要职,应该非常熟悉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数张文凭和资格证书又证明他们在工商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与能力。由此推断,科龙独董的不独立并不能归结于他们个人专业素质,但仅仅从道德方面寻找原因,又无法解释国内上市公司为什么普遍存在类似现象。

  在对广大股东不负责任的同时,科龙的现任独董忠实地履行了顾雏军赋予的职责--充当装点门面的花瓶,其主要原因恐怕有两点:一是独董的位子及天价津贴都是顾雏军控制的股东会所赐,独董按等价交换原则自然有俯首帖耳、惟命是从的倾向;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切实可行的董事问责制度,即使辜负、背叛了广大股东,独董们也多半不会承担什么实质性的责任,更不要说受到严惩。如此这般,独董缺乏责任心就是经济人理性的选择。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权利和义务构成了契约的基本内容,个体在市场中的身份对应着特定的权利、义务,独立董事当然也有相应的权、责、利。从公司的决策规则分析,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决策有不可避免的重大影响,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本在现实中无法同质,独董具有偏袒大股东的天性。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事先完全、有效地抑制大股东、公司管理层的自利行为难度相当大,通过事后的责任追究让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切实负责,是成熟证券市场通行的做法。这种追究有的来自于司法系统、有的来源于行政监管部门,有的则来自于受伤害的股东。严厉的事后惩戒常常可以起到防患未然的功效。倘若法律明确了科龙现任董事将为失职承担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顾雏军的资本运作可能就不会得到董事会长期、一致的大力支持。

  与司法、行政部门相比,利益高度相关的中小股东有充分的积极性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他们在成熟市场上或用脚投票,让股价下跌给并购者以可趁之机;或针对大股东、管理者的行为提起集体诉讼,让这些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当然投资者的事后追究需要便捷的法律途径。司法、行政监管和市场监督共同保证着证券市场的健康与活力。

  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大小股东权利义务的非对等被空前放大,小股东成为了只有奉献义务却无收获权利的群体,这就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原由,然而此项改革并不能彻底消除大小股东的矛盾。明白了股权分置改革不能包医百病,担心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难以迅速提高,是近来市场罕见低迷的原因之一。为中小投资者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市场自身的监督功能,无疑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方面。

  严义明希望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而维护科龙股东利益,其做法不仅成本巨大,而且也无法惩戒科龙现任董事会以往的过失。假如不需要前置条件就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估计严义明先生就不会如此曲线维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让广大中小股东拥有法律利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都会提高其责任心,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就有了更为全面的制度保证。

  周义兴 徐坚:自律+他律=独董责任心

  持有100股科龙电器的小股东--上海知名律师严义明,通过上海证券报向科龙电器全体股东征集提议权及投票权,以提议召开科龙电器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该公司董事长顾雏军在内的三名独立董事及三名非独立董事,同时提议严义明等三人为新独立董事。

  其实,只要是一个对国内股市稍有了解的股民,就大多知道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为其没有独立性,没有责任心,而多年来就一直被人称作是上市公司的花瓶、摆设,而这不仅只是指科龙电器已提出辞职、并被人称为天价独董的三位独立董事,而从上市公司的层面看,此类独董不独的现象,事实上在上市公司中已有相当的普遍性,因而对此现象存在的原因作一点讨论,应该说,对股市,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们想说的是,从事物存在的关连观点看,看一个事物的存在,不管其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其之所以能得以存在,其中除个体原因外,应该说还肯定与其所处的具体制度环境有着相当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不合理事物之所以能够生存,肯定也有不合理的制度因素存在。同样,如果具体到独董不独现象,也正如人们所了解的,一方面按现有相关独董的制度规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选拔和决定,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而董事会又是由公司的大股东组成的;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职责应该是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也就是公司董事会在决定独立董事人选时,出于利益上的考虑,其本能就会作出利己的选择,而当这样的事实一旦发生,且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人选又没影响力时,独董不独的产生就有了必然。所以,这完全可以说是制度使然,是制度的缺陷使然。

  对于这次上海律师对科龙电器的挑战,对于上市公司的独董不独现象,对有关监管层来说,关键是要从上市公司的治理的高度看问题,要紧紧抓住独董为何不能独立的制度成因,进而对制度加以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从制度层面讲,在一个不好,或者说有缺陷的制度环境下,不仅会使坏人有机可趁,就是好人也会变坏;而一个好的制度,不仅可选到好人使好人有所作为,而且也能防止坏人做坏事,即使做了也会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而这就是笔者对独董是否具有责任心的看法,同时也是笔者为何要说自律+他律=独董责任心的原由所在。

  徐惠芳:但愿独董个个严义明

  严义明挑战来了。他买了100股科龙股票,以股东的名义,挑战科龙的董事长顾雏军,以及科龙的独立董事。实在是令人敬佩。

  顾雏军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手法,用极小的代价进入科龙,并通过所谓的资本运作,逐步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现象,早有许多经济学家指出。例如,著名的郎咸平就在有关媒体上,用有关数据和事例,不断的揭露顾雏军的所谓资本运作,由此引起了著名的郎顾之争。笔者感到奇怪的是,身为科龙独立董事们,却对此无声,也未采取应采取的行动。直到香港和内地证监部门对顾雏军开始了查处,才匆匆宣布辞职。比起严义明来,科龙的独立董事是不是该汗颜?

  笔者认为,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事先没有征兆的情况下,骤然变脸,固然是有关上市公司缺乏诚信的缘故,但难道同独立董事无所作为,甚至于沦为帮凶一点也没有关系吗?

  如何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完善,对大股东更有制约力,是摆在管理层面前的一大难题。相信严义明挑战顾雏军,可以给市场和管理层带来很好的启迪。作为投资者,我们需要严义明,我们更期待上市公司中的所有独立董事,个个是严义明。只有独立董事不断地发出独立的声音,我们的股市才有希望。

  陈奇:严义明的挑战能带来什么

  无论严义明律师是否会成功,他以100股股东的名义挑战顾雏军、挑战科龙那些高薪的花瓶独立董事,至少给现在所有的上市公司,所有独立董事敲响了警钟。那就是随着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投资者再也不能容忍上市公司利用独立董事那制度来骗人了。

  同时,严义明律师的挑战,也给管理部门出了一个题目,既现在的独立董事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保护流通股股东在作用?是否应该在制度上,法规法律形式上,对独立董事制度加以强化、改善以及充实,从而让独立董事真正的独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严律师是在向顾雏军挑战,到不如说是在向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在挑战。

  李伟:独董岂能一辞了之

  自从去年的郎顾之争爆发以来,顾雏军及其旗下的科龙系上市公司就一直备受市场各方关注。最近严义明律师枪挑顾雏军更是将这场争论推向了最高潮。尽管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尚未给出,但相关媒体的集中报道已使得我们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有了大致的了解。科龙必将作为一个典型案例而被列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史册。

  独立董事在科龙案中发挥的作用也受到了极大地关注。作为少数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上市的公司,科龙在内地上市公司中较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此次辞职的三位董事受聘时间分别为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而据公司公告披露,其独立董事津贴在2004年达到了36万港元,这在全部内地上市公司中是最高的。但纵观在整个事件中的表现,三位独立董事并没有完全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事实上,从独立董事制度被正式引入内地股市的四年多时间发展历程来看,尽管初见成效,但与广大投资者的期望仍有一定的差距。从一些违规上市公司的案例来看,独立董事们并没有发挥其为中小股东充当看门狗的职责,而一旦上市公司东窗事发,独董们往往以一纸辞呈一走了之,这是很不负责任的。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其对广大股东负有重大的信托责任。其是否作为和作为的质量与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然而目前独立董事行为规范指引的缺乏往往使得独董们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权责的不对称必然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以科龙案为例,其问题从现在来看主要在于其会计和财务处理方式。而三位辞职的独立董事恰恰是财务领域的专家,其中两位还是英国ACCA的会员。依常理来看,科龙的财务会计问题应该会被发现,但是在去年郎顾之争,这三位独立董事也保持了不应有的沉默。这不能不使我们怀疑三位专家的职业操守。而在本次的辞职信中,三位专家认为:就任期间,科龙屡屡未能及时提供工作所需之资料,或对所提意见作出适当回应,所以感到公司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配合及支持。假设其论述为事实,此三位独立董事任期最短为两年,最长为四年,长时间未能履行独董职责而未提出异议并公告股东,这更属于独立董事严重的不作为,由此给广大股东造成的损失岂能一辞了之。

  曾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名人们争相充当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恐怕是其主要看到了独立董事的名和利,但他们未能充分认识到其重要职责和义务。近来兴起的辞职潮可以看成是独董们在重压下的理性选择。只有充分认识到独立董事对广大股东的信托责任,才能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而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独董们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则是监管部门应思考的重要课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talk/20050720/05551815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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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的失败 难道只因消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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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14:39 《时代信报》

  胡斯然/文

  18日,科龙电器停牌。这是自“科龙事件”以来的第8次停牌,其间不到三个月。理由几乎一样,都是“有敏感资料未披露”。

  科龙的“敏感资料”从4月28日开始的大额亏损,德勤对2.97亿元产品销售收入真实性的质疑,到目前的证监会调查、严义明发起的“倒顾运动”,以及各种重组传言,科龙这个号称国内最大的制冷家电王国,确已陷入全面经营危机。

  将科龙一手带到这般境地的,不可置疑,是顾雏军。他从2001年末入主科龙浮出水面开始,就作为毁誉争论的焦点,在起起伏伏的质疑声中,纵横捭阖。但如今,他只能伴随他亲手构建起的并购王国,面临四面楚歌。

  这并不表明可以忽略他的过去。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顾雏军瞄准国有企业,实行狂飚突进的收购行动令人眼界大开:并购合肥美菱、扬州亚星客车、襄阳轴承,闪电收购吉林、扬州、江西、杭州、珠海等地一大批国内已经停产的冰箱生产线,迅速构建了一个拥有4家国内上市公司,横跨制冷家电和汽车两大行业,号称冰箱产能世界第二的实业王国。

  这样的狂飙,引起了郎咸平的注意。一年前,他给顾雏军下了“在国退民进资本盛筵中狂欢”的著名结论,引发了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大讨论的“郎顾之争”。

  但我们在讨论的激情消退以后,能否站在顾雏军落寞的身后思考:他为什么能够在这场“国退民进”的盛筵中“狂欢”?还有多少“顾雏军”感受并参与了这个醉人的局面?顾雏军的失败,难道只是太过贪吃而消化不良?

  其实,单从顾雏军的某个收购行动来说,每股的转让价都在净资产之上,按理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而相应的法律程序也一环不缺。但就是在这样正当完备的程序上,却上演了一出出以几亿民营资金控制上百亿公众资源的大戏。

  这真是天才般的演出。顾雏军以他超乎常人的视角看到,在目前的国资管理体制下,国企与民企之间存在巨大的制度差异,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便有了以较小的成本完成对巨大资源控制的可能性——直到监管者警觉:如果大家都用顾雏军的手法来收购国有企业,并用一种制度设计的方式予以复制,此种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将是无穷的祸患。而这种挑战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底线、挑战了市场经济平等交换基石的游戏,必须尽快终止。

  这是在将顾雏军现象放大后,监管者才觉察到的——上述种种被郎咸平斥为“狂欢”的购并扩张游戏,正是在此种“制度黑洞”的庇护下,才得以肆意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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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当初力挺顾雏军的经济学家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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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柯尔系濒于崩溃



2005年07月27日09:43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继边缘企业华意压缩试图挣脱顾雏军手掌后,昨天,格林柯尔系三驾马车之一的美菱股份宣布,美菱集团正酝酿回购格林柯尔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顾雏军于2001年开始在资本市场造就的格林柯尔系,正处在崩溃边缘。

  集团出手救上市公司

  昨天,美菱股份对外宣布,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美菱集团的通知,集团正与第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洽谈收购其所持美菱股份股权的相关事宜,以便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及更快的发展。

  据悉,广东格林柯尔是顾雏军掌控的公司之一,目前与美菱集团分别为美菱股份第一、第二大股东,各持有20.03%和9.8%的股权。

  有意思的是,广东格林柯尔所持有美菱股份股权,正是2003年5月从美菱集团手中收购而来,当时广东格林柯尔收购总价超过2.07亿元。

  众所周知,顾雏军掌控的格林柯尔系最近危机重重,美菱股份原大股东出面回购股份,无异于公开宣告格林柯尔系的破裂。

  昨天,记者采访了美菱股份证券事务部门相关人士。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之所以回购股份,是因为“科龙的生产已受到格林柯尔事件的影响,我们不希望同样的事情发生在美菱身上”。

  事实的确如此,尽管科龙不承认停产信息,但在格林柯尔爆发问题后,银行停贷、供应商追债,科龙已陷入危机。昨天,苏宁、国美等全国主要渠道商表示,已无法从科龙订货。

  顾雏军二次套现

  值得一提的是,美菱股份证券部人士告诉记者:“回购是对大股东和二股东都有利的事情”,但他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记者试图采访格林柯尔集团投资副总裁林科,但该人士表示“我没有时间”,随后立即挂掉电话。但有人士表示,顾雏军急于套现,而格林柯尔系公司忙着抽身自保,双方一拍即合似乎已经必然。

  毋庸置疑,顾雏军目前急需资金。记者了解到,就在7月20日,中国证监会结束了对科龙的调查,将在数日内公布调查结果。众所周知,当初证监会调查科龙的原因是顾雏军涉嫌挪用科龙资金收购美菱、亚星等上市公司。而顾雏军2001年在国内资本市场开始的大收购,涉及资金40多亿元,其资金来源一直备受关注,而顾雏军每每对此讳莫如深。

  顾雏军放弃美菱股份将收益颇丰。即便按照目前美菱股份股价转让顾雏军所持股份,顾雏军也能收获1.599亿元以上。

  事实上,这已是顾雏军二次套现。根据香港联交所公开信息,6月27日,正被证监会调查的顾雏军,在香港减持其香港上市公司格林柯尔股份1000万股,按当天股价计算,顾雏军已经套现465万港元。

  格林柯尔系濒临崩溃

  对美菱股份而言,集团的举动无疑是利好消息。昨天,在二级市场上,美菱股份价格开始上扬,整日均价1.93元,上涨3.74%,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股民对美菱集团举措的支持。

  而对顾雏军而言,格林柯尔系三驾马车之一的美菱股份试图离开,标志着该系分裂已深入内部。

  2001年,顾雏军通过收购中国冰箱产业四巨头之一的科龙,开始了其旷日持久的造系运动。随后,他收购了美菱、吉林吉诺尔、上海上菱、杭州西冷、南京伯乐,建立南昌工业园,终于打造成“全球最大的制冷产业”。随即顾雏军掌控亚星后,又出国收购了俩外资汽车企业。其中,科龙、美菱、亚星成为格林柯尔系的三驾马车。

  顾雏军造系运动在2005年戛然而止。系内分化从华意压缩开始,7月6日,华意压缩的控股公司加西贝拉,向法院诉讼科龙违反担保协议,索偿约1710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7日法院查封科龙持有华意压缩所有股权。

  如果说,华意压缩是格林柯尔系分崩离析的开始,美菱股份的举动,则将这一分化深入到格林柯尔系内部。

  与美菱股份一样,同是当地政府管理的集团公司出售股权给顾雏军,目前集团公司同为二股东的亚星股份,是否也有类似举动呢?记者昨天联系到亚星股份多位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他们均以在开会为由拒绝了采访。 (张艳 石文夫)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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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困局”拷问资本市场上的制度缺陷

相晓冬

2005年07月26日14:54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一个好端端的名牌企业,一夜之间陷入困局,其资本市场的恶性扩张已经严重影响到产业层面的生产和经营,在一个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哪些缺陷应该为科龙今天的困局负责?

  曾经风光无限的顾雏军已经四面楚歌,与此相对应,与他休戚相关的科龙也已经陷入困局。

  在证监会对科龙违规进行立案调查的当口,一位名叫严义明的律师又掀起一场浩浩荡荡的股东民主维权运动;而在“前堂”的产业层面上,企业的两大“驱动轮”——生产和营销也受到极大干扰。

  单凭一个人的力量,居然能够把一个与大量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名牌企业和上市公司拖入困境,这一反常的事件到底蕴涵着怎样的玄机?而滋生这种事件的资本市场又应该受到怎样的拷问?

  资本市场与产业运作存在断裂

  顾雏军只是资本市场一个异化的产物而已,换句话说,在他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已经并且仍在将资本市场的本质目的和方向扭曲的异化力量,而这个将科龙拖入困局的资本操盘手只是这种力量的执行者而已。

  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对科龙事件而言,就会落入并且停留在一种“看热闹”的窠臼之中,而资本市场存在的根本问题和矛盾则引不起丝毫的重视,从而还会听任资本市场在未来制造出一系列类似的事件。

  我们知道,资本市场的存在目的是为企业的产业运作服务的,如果将资金比作血液,而资本市场则是企业这个有机体的供血系统。但透过科龙事件,我们看到的是这个供血系统反而成了科龙的抽血系统,以至于终于令科龙的资金链产生断裂。

  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在国退民进的大机遇面前,豪情满怀的顾雏军太想占有并控制太多的企业了,当一个母亲的乳汁满足三个孩子的营养需求时,动一个孩子的奶酪则成为必然,而科龙就是这个被动了奶酪的孩子。

  但顾雏军为什么不计划生育,少生慢生呢?如果贪心能够成为其在资本市场扩张格林柯尔系的主观理由的话,那么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则是滋生这种扩张野心的客观因素。

  一个早应该引起重视的事实是,当顾雏军收购亚星客车和ST襄轴时,已经意味着格林柯尔系扩张偏离了行业整合的轨道而在资本运作上落入一个不相关的多元化陷阱,而这,正是顾雏军资本整合失败的开始。

  此中的逻辑非常简单——伴随着顾雏军的收购旌旗所向,格林柯尔系急剧膨胀,孩子越生越多,而格林柯尔这个母体的乳汁却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足够的增长,终于在科龙身上铸成危机。

  审视顾雏军制造的科龙困局,我们不难发现资本市场存在的体制缺陷,这就是资本与产业的脱节和断裂。资本市场的本质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以便让企业有更强的实力在市场上攻城略地;而反过来,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优良业绩也会令其在资本市场赢得追捧,如果这两个方面能够形成良性互动,才称得上一个健全的上市公司。

  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从设立开始就埋下了“为企业脱困服务”的制度缺陷,造成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一旦上市就等于是把企业卖掉了,而中小股东的投资则被看做卖掉企业赚来的。这一制度缺陷的存在必然滋生出大量只盯着资本市场而忽视甚至无视产业运作的所谓资本操盘手,而顾雏军只是其中的一个而已。

  当所谓的资本大鳄们仅仅依靠收购把戏就能迅速赚得盆满钵满的时候,谁还会将心思放到产业运作的精耕细作上呢?恰恰相反,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却令他们用大量在股市上圈来的钱粉饰收购后的市场业绩,以图圈来更多中小股东的投资。

  于是,中小股东,这个本应该与大股东一道谋求企业在产品市场上攻城略地的利益同盟群体却成了大股东精心算计的对象,而这也正是科龙出事后中小股东奋起维权的原因之所在。

  认识到这个问题就会发现,科龙事件不是一个偶然的特殊事件,作为近几年众多上市公司高派现等各种不正常操作的一个延续,科龙困局是资本市场体制缺陷的一个必然结果,正如肿瘤的出现是肌体内部病变的必然结果一样。

  而从科龙事件反观资本市场的体制缺陷,也就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提供了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思路,从而避免落入就事论事医头医脚的俗套之中。需要强调的一个结论是,资本市场诸多问题不是靠一阵司法风暴能够彻底解决的,它需要的可能是一场脱胎换骨的革命。

  一股独大不会制造真正的独立董事

  在这次的科龙事件中,独立董事又一次人神共怒地成为舆论攻击的靶子,表面的原因是,科龙的三个独立董事都在事发之前溜之大吉,这种逃跑行为属于典型的失责问题。

  但问题的真正根源不在于作为独立董事个人的行为操守和职业道德,在这种现象的背后,还有一个客观的体制性原因,这就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割裂造成的一股独大。

  资本市场的思想家张卫星早就指出,中国股票市场先天存在着“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割裂的矛盾,而正是这一制度缺陷造成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我们知道,在资本市场,股票也是一种商品,每个企业的每一单位股票都是同质的,但由于存在着大量的不流通的法人股或国有股,所以只有那些少量的流通股参与供给以满足资本市场对这种股票的需求,相对于全流通而言,参与供给的只是少量股票,供不应求,这势必形成比较高的股票价格,但在这些高价格形成之后,那些不流通的股票反而也要享受这种价格了,而且还是强制性的让市场接受,而它若是一开始参与全流通的话,由于供给量骤然增大,根本形不成这么高的价格。如果把股票比作粮食的话,这难道不是囤积居奇么?而每当一个企业上市,非流通股存在结果就好像一个地主在囤积居奇。

  但股票毕竟不同于粮食,不吃就会烂掉,大股东依靠自己持有的非流通股票保证了他在公司决策中的控股权、发言权和分配权,而这恰恰是靠我们的“规”所规定的同股同权来实现的,这个同股同权是在股票发行之后才适用于全部股票的,而在股票发行之前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犹如囤积在地主粮仓里的粮食和老百姓家里自有的那一小口袋粮食是不平等的一样,当然,当它面对饥饿的肚皮时都是平等的——一斤粮食不能磨一斤的面。

  而与之相对立、属于弱势群体的中小股民不但在分配环节遭到了非流通股的盘剥,而且还丧失了今后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于是也就丧失了民主决策的权力,于是经济上的一股独大也就演变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股独裁。

  应该说,众多的中小投资者若是联合成一个投资者的话,也算是一个大股东了,这个“大股东”如果集中为一个人的话,应该会在公司决策层拥有比较大的发言权的,但遗憾的是,这些中小投资者恰恰是分散的,无法集中为一个意志、一种声音。而一股独大形成一股独裁也恰恰是通过中小股民的孤立和分散起作用的。就像鬼子的入侵是通过国内的一盘散沙起作用一样!因此,中小资本民主权力的丧失恰恰是因为自己的孤立和分散。

  我们应该看到,在一个一股独大的公司结构中,独立董事根本不能独立,就像在一个皇权专制的封建社会中根本不会诞生人民代表大会一样!

  西方的独立董事之所以能够行得通,根源在于人家的上市公司是以股权多元化为前提的,众多大股东的存在以及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得独立董事成为备受尊重的第三方,独立董事的意见才可以发挥作用。众多大股东存在以及他们之间的矛盾恰恰是独立董事独立的条件。于是问题又绕了回来,独立董事解决不了一股独大,恰恰因为一股独大能消灭独立董事!就像一个残疾人安装假腿解决不了自身的残疾而恰恰是因为残疾才不得不安装假腿一样。形同虚设的独立董事就是那根无法解决中国资本市场残疾的“假腿”。

  股民民主监督和股市监管相脱节

  律师严义明发起的股民维权运动固然值得欣喜和肯定,但这种被侵权之后的事后维权恰恰也暴露出事前监督的无效。一个与千千万万个股民利益攸关的公众公司,却被一个所谓的资本操盘手拖入陷阱,千万双雪亮的眼睛居然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

  我们当然可以用那句“集体无意识”的断语进行解释,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我们的股市监管制度存在的先天性缺陷,那就是缺乏一种上下互动的监管体系。

  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型造成了同样也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管模式,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呼声缺乏畅通的表达渠道,甚至即使偶然的表达出去之后,也难以引起上层监管者的重视和警惕。

  经济学家郎咸平对顾雏军的质疑仅仅发生在半年前,但并没有对监管层产生丝毫影响,一位媒体朋友的诘问振聋发聩——如果郎咸平的质疑所引起的全国性震动都不足以为监管造势,那么还有什么力量可以让监管机构耳聪目明?

  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工商时报》水皮的见解显然颇具价值,在广大中小投资者缺乏组织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考虑设置类似于投资者协会的股民组织?

  是啊,我们有了消费者协会、工会,甚至连房地产小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投资者又为什么不能拥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协会?如果真的设立这样一个民间组织的话,就可以以协会的名义与上层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发出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呼声。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人人平等,而不应该像上市公司内部那样,股权决定话语权。

  当然,一个股市监管体系的完善不是靠某一两个举措就能实现的,但是,建立上下互动的监管机制应该是完善监管体系所应把握的最主要矛盾。

  对于以顾雏军为代表的那些追求仅仅在资本市场获利而漠视产业耕耘的资本操盘手们而言,严密的监管体系应该能成为约束他们资本运作偏离甚至出位的有效屏障。有一点可以相信,如果他们早知道这样的玩法不能持久的话,或许资本市场就不会发生那一件件令人痛惜的事情。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上海律师严义明掀起的股民维权运动通过互联网获得了网民极高的支持率,这一事实令那些指责其为个人炒作的观点不攻自破,从客观的立场上看,这种“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现象恰恰反映出资本市场在监管层面的制度缺陷。

  如果能够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这些大量的分散监督力量调动起来,使之在股市的日常运营中发挥作用并与高层的监管力量结合在一起的话,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才可能指日可待。

  当年,经济学者刘殊威靠一篇600字的短文而粉碎了蓝田神话,这就是通过监管机制的上下互动而实现的,尽管这是一种偶然的特殊现象,但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之成为一种必然,倘若如此,中国资本市场将会涌现出更多的刘殊威。

  当整个资本市场暴露在整个社会千千万万双雪亮眼睛的注视之下,那些以暗箱操作为表现特征的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才会真正得到监督和控制。

  在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下,上海律师严义明们掀起的事后维权行动恰恰反证出资本市场监管问题的一大致命缺陷——中国股市缺乏一种由广大投资者参与并能够引起上下互动而且在事前以及事中也能持续进行的监督机制。

  <相关链接>

  “科龙电器”究竟发生了什么?

  科龙电器全称: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佛山顺德;行业:冰箱等家电制造兼国内外销售及售后服务;科龙电器的前身为1984年在顺德市创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广东顺德珠江冰箱厂,主营家用电冰箱起始生产能力3万台/年。

  1987年12月,广东顺德珠江冰箱厂更名为广东珠江冰箱厂。1988年根据扩大生产的需要,广东珠江冰箱厂与三家外资公司共同合资兴办了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冰箱厂与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同时独立存在两者均生产家用电冰箱。

  1992年12月,广东珠江冰箱厂按照股份制规范意见以定向募集方式改制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4月,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科龙容声集团,从而使公司成为科龙容声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1996年5月,公司吸收合并了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冰箱生产能力达到150万台/年。原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的外资方权益全部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1996年7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了H股4.5959亿股并上市。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5月31日,科龙电器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了A股1.1亿股,发行价9.98元;总股本增至9.92亿股(无国有股);上市日期:1999年7月13日;股票代码:000921;股票简称:科龙电器。

  2000年度,科龙电器便毫不客气地净亏损6.78亿元;亏损的原因居然是行业竞争激烈、产品价格大跌。

  2001年度,科龙电器再次出现巨亏,当年新增亏损15.57亿元;亏损原因依然为市场竞争激烈。由于连续两年亏损,随即被戴上ST的帽子。

  在两年累计巨亏22亿多元的情况下,如果第三年继续亏损,则退市必定无疑。然而,几乎在毫无悬念的“流行”程式下,“重组”发生了:2001年10月,顾雏军名下的格林柯尔公司开始收购科龙电器,收购工作于2002年4月全部完成。顾雏军正式入主科龙电器,并担任其董事长一职直至今天,科龙电器支付给他的年薪为600万港元。

  2002年度,科龙电器奇迹般地、轻松地扭亏为盈;2003年更是一下处理掉了挂在账上三年之久的累计亏损,并将账上每股未分配利润由上一年的-1.22元反转为+0.1859元。

  只可惜好景不长,扭亏两年后,科龙电器重新“返亏”。2004年度会计报告称,新增亏损6833万元,同时被审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接着,中国证监会进驻调查科龙电器。

  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公告证实,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有消息称,除派驻工作组进入科龙外,证监会还要求科龙主动提供一些违反证券法规的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调查。



来源:《中国企业报》 (责任编辑:张莉)

科龙并购被指“蛇吞象” 顾雏军家电帝国梦碎

科龙并购被指“蛇吞象” 顾雏军家电帝国梦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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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事件前后 主流经济学家需反思

余丰慧

2005年07月25日14:27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顾雏军所掌控的科龙电器,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去年卷入“郎顾之争”,今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又被律师发起了一场“倒顾运动”,科龙电器以及顾雏军最近比较烦。据悉,科龙电器产品销售急剧下降,内部职工怨声载道。上周,科龙电器又发布了半年报预亏公告,可谓流年不利。

  科龙电器今天的境况,验证了以前郎咸平说过的一些话。现在,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由“郎顾之争”所引发的国企产权讨论的意义。香港学者郎咸平先生对于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无中生有,而是有凭有据,一针见血。

  当然,“科龙事件”也给在“郎顾之争”中那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一记响亮的耳光。想当初,郎咸平尖锐地指出,顾雏军用于收购科龙的资金只有9亿多元人民币,而这9亿元换回了资产总值共计136亿元的企业,这是一种时机、条件、谋略和操作手法上的精心设计的共同结果。郎先生毫不留情地说,顾雏军利用地方政府急于退出国企的机会,将收购与改制打包在一起,花了点小钱就把大量国有资产纳入囊中,表面上是“双赢”,其实是在大量盗取国有资产。据此,郎咸平进而提出了对整个国企产权改革的质疑。这就捅到了一些所谓主流经济学家的痛处。他们跳出来,召开讨论会、座谈会,纷纷接受媒体采访,大骂郎咸平是“哗众取宠”,是在污蔑产权改革的功绩,是图出名、捞资本。

  仅仅一个科龙不能说明所有国企改革都有问题,但是,科龙确实是比较典型的例子。进入2005年后,事态的发展,似乎在一步步应验郎咸平当初的几个假设,例如顾雏军和格林柯尔在收购中存在关联交易、财务数据作假、挪用科龙资金用于收购等,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验证。

  科龙出事后,当初力挺顾雏军的经济学家开始集体失语了。据媒体报道,近日当记者试图再次联系当时的有关专家时,始终找不到人,据说专家最近一直很忙,所有采访一律回绝。而另外也有一些专家不约而同地表示“不想谈”,“不想就此事发表具体评论”。

  笔者不明白,这些经济学家当初开讨论会、座谈会,接受记者采访,发表公开宣言的劲头到哪里去了?现在为何就“很忙”,就“不想谈”,就“不想发表评论了”?甚至连人影也不见了呢?这种遇事就溜之大吉的经济学家,怎么对得起“主流经济学家”这个称号呢?

  围绕“科龙事件”发生的“郎顾之争”以及“严顾战”,都需要各个方面进行深刻思考。有关方面应围绕“科龙事件”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进行调研、总结,为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证券市场改革、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提供一些有益的教训和启发。一些经济学家特别是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应该端正态度,从这些事件中反思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反思一下如何正确对待学术争论,如何面对挑战自己观点的不同意见,反思一下自己建言献策的改革观点和理论是否真的对改革有益。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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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困局”拷问资本市场上的制度缺陷

相晓冬

2005年07月26日14:54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一个好端端的名牌企业,一夜之间陷入困局,其资本市场的恶性扩张已经严重影响到产业层面的生产和经营,在一个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哪些缺陷应该为科龙今天的困局负责?

  曾经风光无限的顾雏军已经四面楚歌,与此相对应,与他休戚相关的科龙也已经陷入困局。

  在证监会对科龙违规进行立案调查的当口,一位名叫严义明的律师又掀起一场浩浩荡荡的股东民主维权运动;而在“前堂”的产业层面上,企业的两大“驱动轮”——生产和营销也受到极大干扰。

  单凭一个人的力量,居然能够把一个与大量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名牌企业和上市公司拖入困境,这一反常的事件到底蕴涵着怎样的玄机?而滋生这种事件的资本市场又应该受到怎样的拷问?

  资本市场与产业运作存在断裂

  顾雏军只是资本市场一个异化的产物而已,换句话说,在他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已经并且仍在将资本市场的本质目的和方向扭曲的异化力量,而这个将科龙拖入困局的资本操盘手只是这种力量的执行者而已。

  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对科龙事件而言,就会落入并且停留在一种“看热闹”的窠臼之中,而资本市场存在的根本问题和矛盾则引不起丝毫的重视,从而还会听任资本市场在未来制造出一系列类似的事件。

  我们知道,资本市场的存在目的是为企业的产业运作服务的,如果将资金比作血液,而资本市场则是企业这个有机体的供血系统。但透过科龙事件,我们看到的是这个供血系统反而成了科龙的抽血系统,以至于终于令科龙的资金链产生断裂。

  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在国退民进的大机遇面前,豪情满怀的顾雏军太想占有并控制太多的企业了,当一个母亲的乳汁满足三个孩子的营养需求时,动一个孩子的奶酪则成为必然,而科龙就是这个被动了奶酪的孩子。

  但顾雏军为什么不计划生育,少生慢生呢?如果贪心能够成为其在资本市场扩张格林柯尔系的主观理由的话,那么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则是滋生这种扩张野心的客观因素。

  一个早应该引起重视的事实是,当顾雏军收购亚星客车和ST襄轴时,已经意味着格林柯尔系扩张偏离了行业整合的轨道而在资本运作上落入一个不相关的多元化陷阱,而这,正是顾雏军资本整合失败的开始。

  此中的逻辑非常简单——伴随着顾雏军的收购旌旗所向,格林柯尔系急剧膨胀,孩子越生越多,而格林柯尔这个母体的乳汁却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足够的增长,终于在科龙身上铸成危机。

  审视顾雏军制造的科龙困局,我们不难发现资本市场存在的体制缺陷,这就是资本与产业的脱节和断裂。资本市场的本质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以便让企业有更强的实力在市场上攻城略地;而反过来,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优良业绩也会令其在资本市场赢得追捧,如果这两个方面能够形成良性互动,才称得上一个健全的上市公司。

  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从设立开始就埋下了“为企业脱困服务”的制度缺陷,造成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一旦上市就等于是把企业卖掉了,而中小股东的投资则被看做卖掉企业赚来的。这一制度缺陷的存在必然滋生出大量只盯着资本市场而忽视甚至无视产业运作的所谓资本操盘手,而顾雏军只是其中的一个而已。

  当所谓的资本大鳄们仅仅依靠收购把戏就能迅速赚得盆满钵满的时候,谁还会将心思放到产业运作的精耕细作上呢?恰恰相反,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却令他们用大量在股市上圈来的钱粉饰收购后的市场业绩,以图圈来更多中小股东的投资。

  于是,中小股东,这个本应该与大股东一道谋求企业在产品市场上攻城略地的利益同盟群体却成了大股东精心算计的对象,而这也正是科龙出事后中小股东奋起维权的原因之所在。

  认识到这个问题就会发现,科龙事件不是一个偶然的特殊事件,作为近几年众多上市公司高派现等各种不正常操作的一个延续,科龙困局是资本市场体制缺陷的一个必然结果,正如肿瘤的出现是肌体内部病变的必然结果一样。

  而从科龙事件反观资本市场的体制缺陷,也就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提供了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思路,从而避免落入就事论事医头医脚的俗套之中。需要强调的一个结论是,资本市场诸多问题不是靠一阵司法风暴能够彻底解决的,它需要的可能是一场脱胎换骨的革命。

  一股独大不会制造真正的独立董事

  在这次的科龙事件中,独立董事又一次人神共怒地成为舆论攻击的靶子,表面的原因是,科龙的三个独立董事都在事发之前溜之大吉,这种逃跑行为属于典型的失责问题。

  但问题的真正根源不在于作为独立董事个人的行为操守和职业道德,在这种现象的背后,还有一个客观的体制性原因,这就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割裂造成的一股独大。

  资本市场的思想家张卫星早就指出,中国股票市场先天存在着“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割裂的矛盾,而正是这一制度缺陷造成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我们知道,在资本市场,股票也是一种商品,每个企业的每一单位股票都是同质的,但由于存在着大量的不流通的法人股或国有股,所以只有那些少量的流通股参与供给以满足资本市场对这种股票的需求,相对于全流通而言,参与供给的只是少量股票,供不应求,这势必形成比较高的股票价格,但在这些高价格形成之后,那些不流通的股票反而也要享受这种价格了,而且还是强制性的让市场接受,而它若是一开始参与全流通的话,由于供给量骤然增大,根本形不成这么高的价格。如果把股票比作粮食的话,这难道不是囤积居奇么?而每当一个企业上市,非流通股存在结果就好像一个地主在囤积居奇。

  但股票毕竟不同于粮食,不吃就会烂掉,大股东依靠自己持有的非流通股票保证了他在公司决策中的控股权、发言权和分配权,而这恰恰是靠我们的“规”所规定的同股同权来实现的,这个同股同权是在股票发行之后才适用于全部股票的,而在股票发行之前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犹如囤积在地主粮仓里的粮食和老百姓家里自有的那一小口袋粮食是不平等的一样,当然,当它面对饥饿的肚皮时都是平等的——一斤粮食不能磨一斤的面。

  而与之相对立、属于弱势群体的中小股民不但在分配环节遭到了非流通股的盘剥,而且还丧失了今后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于是也就丧失了民主决策的权力,于是经济上的一股独大也就演变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股独裁。

  应该说,众多的中小投资者若是联合成一个投资者的话,也算是一个大股东了,这个“大股东”如果集中为一个人的话,应该会在公司决策层拥有比较大的发言权的,但遗憾的是,这些中小投资者恰恰是分散的,无法集中为一个意志、一种声音。而一股独大形成一股独裁也恰恰是通过中小股民的孤立和分散起作用的。就像鬼子的入侵是通过国内的一盘散沙起作用一样!因此,中小资本民主权力的丧失恰恰是因为自己的孤立和分散。

  我们应该看到,在一个一股独大的公司结构中,独立董事根本不能独立,就像在一个皇权专制的封建社会中根本不会诞生人民代表大会一样!

  西方的独立董事之所以能够行得通,根源在于人家的上市公司是以股权多元化为前提的,众多大股东的存在以及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得独立董事成为备受尊重的第三方,独立董事的意见才可以发挥作用。众多大股东存在以及他们之间的矛盾恰恰是独立董事独立的条件。于是问题又绕了回来,独立董事解决不了一股独大,恰恰因为一股独大能消灭独立董事!就像一个残疾人安装假腿解决不了自身的残疾而恰恰是因为残疾才不得不安装假腿一样。形同虚设的独立董事就是那根无法解决中国资本市场残疾的“假腿”。

  股民民主监督和股市监管相脱节

  律师严义明发起的股民维权运动固然值得欣喜和肯定,但这种被侵权之后的事后维权恰恰也暴露出事前监督的无效。一个与千千万万个股民利益攸关的公众公司,却被一个所谓的资本操盘手拖入陷阱,千万双雪亮的眼睛居然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

  我们当然可以用那句“集体无意识”的断语进行解释,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我们的股市监管制度存在的先天性缺陷,那就是缺乏一种上下互动的监管体系。

  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型造成了同样也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管模式,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呼声缺乏畅通的表达渠道,甚至即使偶然的表达出去之后,也难以引起上层监管者的重视和警惕。

  经济学家郎咸平对顾雏军的质疑仅仅发生在半年前,但并没有对监管层产生丝毫影响,一位媒体朋友的诘问振聋发聩——如果郎咸平的质疑所引起的全国性震动都不足以为监管造势,那么还有什么力量可以让监管机构耳聪目明?

  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工商时报》水皮的见解显然颇具价值,在广大中小投资者缺乏组织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考虑设置类似于投资者协会的股民组织?

  是啊,我们有了消费者协会、工会,甚至连房地产小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投资者又为什么不能拥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协会?如果真的设立这样一个民间组织的话,就可以以协会的名义与上层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发出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呼声。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人人平等,而不应该像上市公司内部那样,股权决定话语权。

  当然,一个股市监管体系的完善不是靠某一两个举措就能实现的,但是,建立上下互动的监管机制应该是完善监管体系所应把握的最主要矛盾。

  对于以顾雏军为代表的那些追求仅仅在资本市场获利而漠视产业耕耘的资本操盘手们而言,严密的监管体系应该能成为约束他们资本运作偏离甚至出位的有效屏障。有一点可以相信,如果他们早知道这样的玩法不能持久的话,或许资本市场就不会发生那一件件令人痛惜的事情。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上海律师严义明掀起的股民维权运动通过互联网获得了网民极高的支持率,这一事实令那些指责其为个人炒作的观点不攻自破,从客观的立场上看,这种“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现象恰恰反映出资本市场在监管层面的制度缺陷。

  如果能够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这些大量的分散监督力量调动起来,使之在股市的日常运营中发挥作用并与高层的监管力量结合在一起的话,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才可能指日可待。

  当年,经济学者刘殊威靠一篇600字的短文而粉碎了蓝田神话,这就是通过监管机制的上下互动而实现的,尽管这是一种偶然的特殊现象,但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之成为一种必然,倘若如此,中国资本市场将会涌现出更多的刘殊威。

  当整个资本市场暴露在整个社会千千万万双雪亮眼睛的注视之下,那些以暗箱操作为表现特征的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才会真正得到监督和控制。

  在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下,上海律师严义明们掀起的事后维权行动恰恰反证出资本市场监管问题的一大致命缺陷——中国股市缺乏一种由广大投资者参与并能够引起上下互动而且在事前以及事中也能持续进行的监督机制。

  <相关链接>

  “科龙电器”究竟发生了什么?

  科龙电器全称: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佛山顺德;行业:冰箱等家电制造兼国内外销售及售后服务;科龙电器的前身为1984年在顺德市创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广东顺德珠江冰箱厂,主营家用电冰箱起始生产能力3万台/年。

  1987年12月,广东顺德珠江冰箱厂更名为广东珠江冰箱厂。1988年根据扩大生产的需要,广东珠江冰箱厂与三家外资公司共同合资兴办了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冰箱厂与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同时独立存在两者均生产家用电冰箱。

  1992年12月,广东珠江冰箱厂按照股份制规范意见以定向募集方式改制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4月,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科龙容声集团,从而使公司成为科龙容声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1996年5月,公司吸收合并了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冰箱生产能力达到150万台/年。原广东容声冰箱有限公司的外资方权益全部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1996年7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了H股4.5959亿股并上市。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5月31日,科龙电器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了A股1.1亿股,发行价9.98元;总股本增至9.92亿股(无国有股);上市日期:1999年7月13日;股票代码:000921;股票简称:科龙电器。

  2000年度,科龙电器便毫不客气地净亏损6.78亿元;亏损的原因居然是行业竞争激烈、产品价格大跌。

  2001年度,科龙电器再次出现巨亏,当年新增亏损15.57亿元;亏损原因依然为市场竞争激烈。由于连续两年亏损,随即被戴上ST的帽子。

  在两年累计巨亏22亿多元的情况下,如果第三年继续亏损,则退市必定无疑。然而,几乎在毫无悬念的“流行”程式下,“重组”发生了:2001年10月,顾雏军名下的格林柯尔公司开始收购科龙电器,收购工作于2002年4月全部完成。顾雏军正式入主科龙电器,并担任其董事长一职直至今天,科龙电器支付给他的年薪为600万港元。

  2002年度,科龙电器奇迹般地、轻松地扭亏为盈;2003年更是一下处理掉了挂在账上三年之久的累计亏损,并将账上每股未分配利润由上一年的-1.22元反转为+0.1859元。

  只可惜好景不长,扭亏两年后,科龙电器重新“返亏”。2004年度会计报告称,新增亏损6833万元,同时被审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接着,中国证监会进驻调查科龙电器。

  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公告证实,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有消息称,除派驻工作组进入科龙外,证监会还要求科龙主动提供一些违反证券法规的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调查。



来源:《中国企业报》 (责任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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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接管惹的祸 探讨研究科龙电器的“失守”

陈建军

2005年07月26日09:10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在格林柯尔系5家A股上市公司中,被顾雏军全面接管的科龙电器目前是水深火热,*ST亚星也已表现出被全面接管的明显征兆。华意压缩和美菱电器则是顾雏军控制最为薄弱的两家公司。仔细研究一下科龙电器是如何"失守"的,对于其他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工商银行深度套牢

  7月25日,科龙电器的股价收报1.86元,这比顺德经济咨询公司每股3元的非流通股受让价还低了38%。在预告2004年亏损后,科龙电器的股价从3元以上直线下跌。由于科龙电器的H股早已是仙股了,且过去股价一直不是很高。因此,虽然有一家H股机构投资者持有的量比顺德经济咨询公司要多一些,但全资控制顺德经济咨询公司的工商银行才应是科龙电器2004年亏损的最大输家。资料显示,顺德经济咨询公司成立于1989年,为工商银行全资持有的内部公司。其所持的约6867万股科龙电器非流通股,系当年债转股形成。

  工商银行从容声集团处取得科龙电器6867万股非流通股的时间,是在2002年4月15日。尽管与格林柯尔从容声集团处取得科龙电器20.6%股权的时间只相差了40天,但工商银行受让的价格却比后者足足贵了76.47%。也就是说,格林柯尔受让科龙电器20477.5755万股的每股价格只有1.7元。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除东恒发展有限公司所持约704万股系法院从容声集团处裁定所得而不知道具体价格外,科龙电器其余几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都是1.7元。其中,还包括格林柯尔在2004年6月增持的5.79%部分。

  转让这5.79%股权的是顺德信宏实业有限公司,其由苏健权和梁伟文两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当初受让5.79%股权的资金来源是以容声集团对顺德容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欠款冲抵的,而苏健权和梁伟文此前均是顺德信用社员工。虽然顺德信宏实业有限公司是按照原价出让给格林柯尔的,但因在受让之后43天就获得了1229万元的分红收益,表明其这部分股权投资相当的成功。而与顺德信宏实业有限公司的这种"幸运"完全相反,科龙电器在顺德经济咨询公司取得股权后就再也没有过分红等行为。可以说,工商银行目前处于深度套牢中。

  全面接管惹的祸

  在科龙电器上月底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工作报告遭到9.70%的与会外资股份的反对,而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反对声音则更大,不仅与会流通股东的反对率达到14.38%,而且与会的顺德经济咨询公司也表示了反对意见。

  在科龙电器2004年经营和财务中出现众多反常现象的情况下,顺德经济咨询公司对无所建树的监事会不信任自然不难理解。

  科龙电器的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主席姜宝军是2001年加入格林柯尔集团的,担任过高级总裁助理职务。从2001年12月27日起,姜宝军担任科龙电器的财务督查;监事白云峰曾任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现任科龙电器控股的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3位是职工监事何斯,现为科龙电器质量管理部总监。除了何斯是科龙电器的"老人"外,另外2名监事会成员都是顾雏军收购后引入的格林柯尔系人马。不言而喻,如果科龙电器监事会出现过制止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异常行为,那多半就不会惹得顺德经济咨询公司反对其工作报告了。

  其实,对监事会的无可奈何,已经是科龙电器除顾雏军外的其他股东们对失落的最后发泄途径了。在科龙电器6名执行董事中,除了担任副董事长的李振华原来的身份是容桂镇官员外,其余的全部是格林柯尔的人。而且,3名"天价"的独立董事很可能也是顾雏军的"关系户"。除此之外,科龙电器的现任财务总监李志成等也是由顾雏军引入的。虽然李志成没有在格林柯尔的任职背景,但从其兼任科龙电器旗下5个公司董事上可以看出被顾雏军重用的程度。

  科龙电器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等核心部门几乎全部被顾雏军控制,这在格林柯尔系其余A股上市公司中是绝无仅有的。不过,*ST亚星在被全面接管上快步追赶科龙电器的架势非常明显。在7名执行董事中,6人是格林柯尔的中高层人员,而原董事长李学勤据说现在仅仅是挂名副董事长。同样,格林柯尔人员也把持着*ST亚星的监事会主席和财务负责人等重要职务。

  种种迹象显示,其它公司被接管的程度之所以还没有达到全面地步,很可能仅仅只是时候未到。而顾雏军当初对科龙电器的接管,也经历过这样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正因为如此,随着安徽格林柯尔上马兴建压缩机生产线,就使得美菱电器的高层为今后可能的关联交易而忧心忡忡。美菱电器副总裁、董秘薛辉说,美菱集团现在决定回购顾雏军所持股份,为美菱电器今后的健康、平稳发展打下了锲子。

  身兼数职

  分析顾雏军这几年收购科龙电器、美菱电器、*ST亚星、襄阳轴承的过程,在派驻接管人员上可以发现两个规律。一是顾雏军总是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入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或成为董事长,或委托自己的副手成为目标公司的总裁;二是这些接管人员大多在格林柯尔系其它公司中兼有重要职务。在专家们看来,这些做法为损害上市公司的内幕操纵和关联交易提供了便利。

  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显示,顾雏军在2001年11月2日入主科龙电器董事会,这比股权转让完成提前了5个多月;2003年7月8日,美菱电器提早选举顾雏军为董事长,但直至2004年3月2日才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顾雏军2004年4月就做起了*ST亚星的董事长,当年5月份才开始办理股权过户手续;顾雏军在2004年4月10日委派了湖北格林柯尔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副总裁殷敬民出任襄阳轴承的董事、总裁,尽管中国证监会至今尚未对这个股权转让是否有异议做出答复。郎咸平说,这种时间顺序上的安排,使顾雏军得以更好地了解这些上市公司,也为对这些上市公司的一些财务操作带来便利。

  对"康拜恩"品牌的使用,是科龙电器三名"天价"独立董事辞职时和高管们争议的焦点之一。按照科龙电器的说法,"康拜恩"商标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目前允许科龙电器及其属下子公司无偿使用。但有员工向记者表示,科龙电器使用"康拜恩"商标并非免费,而是每生产一台空调或冰箱就要支付30-50元的品牌使用费。也就是说,格林柯尔不但利用科龙电器的网络生产和销售格林柯尔的"康拜恩"品牌,而且还向科龙电器收取品牌使用费。

  格林柯尔和科龙电器具体如何使用"康拜恩"品牌的问题,相信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报告中应该也会有所涉及。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格林柯尔通过接管人员身兼数职对相关上市公司带来的利益侵蚀,确是不争之事实。顾雏军持股约6成的格林柯尔科技2004年报说,2004年,科龙电器代表格林柯尔集团向格林柯尔集团50个认可工程单位收取加盟费及销售无CFC制冷剂之应收款项目。截至2004年底,未向科龙电器支付处理费用。而在2003年,科龙电器涉及的网点则高达1050个。为此,向科龙电器支付了157.5万元处理费用。

  在从科龙电器支取巨额薪酬的同时,科龙电器副董事长、总裁兼董秘刘从梦还是格林柯尔科技的董事。截至2004年底,刘从梦手中还有格林柯尔科技的2340万股期权尚未行使。此外,科龙电器董事方志国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裁,科龙电器董事、副总裁严友松和董事张宏可能至今也还是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裁。事实上,这样的人员安排结构,都明显存在于另外几家格林柯尔系的上市公司中,而这些派驻的接管人员都是为顾雏军全权掌控的公司服务的。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莉)

Friday, July 22, 2005

LexisNexis(TM) Academic - Document

Copyright 2005 The Financial Times Limited
Financial Times (London, England)

July 15, 2005 Friday
USA Edition 1

SECTION: COMPANIES ASIA-PACIFIC; Pg. 19

LENGTH: 356 words

HEADLINE: Lawyer starts Kelon campaign

BYLINE: By JUSTINE LAU

DATELINE: HONG KONG

BODY:


A lawyer is fighting to have himself elected to the board of scandal-plagued Guangdong Kelon Electrical as part of what he claims to be the first such corporate governance campaign of its type in China.

Shanghai-based Yan Yiming said he was seeking support from Kelon's minority shareholders for his own election as well as that of a Chinese accountant and a Hong Kong lawyer, to be the company's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investigate one of China's biggest home appliances makers.

"We want to use the power as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look into whether the company's loss last year was related to any 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 Mr Yan said in apress conference in Hong Kong yesterday.

He also urged Kelon's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fire six of the current directors, including chairman Gu Chujun, one of China's richest men.

Shareholder activism in China, although still minimal, has been growing in response to Beijing's recent plans to reform its stock market.

Mr Yan said yesterday he wanted to unite Kelon's shareholders as part of a campaign to promote rights for minority shareholders.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Majority shareholders have to learn to bear responsibilities for what they do."

Mr Yan's comments came as Hong Kong and Shenzhen-listed Kelon issued a profits warning late on Wednesday, saying it might incur "substantial losses" for the first half of this year as sales in May and June had dropped by half.

Kelon's shares have been suspended since June 16 after the company said it was being investigated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country's financial watchdog, for alleged breaches of securities law, and that its auditor had quit.

Thre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lso resigned last week, saying they were unable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because Kelon had not been co-operative in supplyi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Mr Yan said yesterday he aimed to get at least 10 per cent of Kelon's shareholders in Hong Kong and China - including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such as the local unit of HSBC and Standard Chartered - to support his action and call a shareholder meeting in a month.

LOAD-DATE: July 14, 2005